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建筑各类房间和活动场所均应设置一般照明,手术台、收款台、登记处等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营业厅货架、办公室、客房、检验室等,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5.1.2 地下建筑应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1.3 值班照明宜利用备用照明或疏散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5.1.4 地下建筑应采用高光效的光源,如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需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启闭或特殊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5.1.5 地下建筑应采用高效率、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造型和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
5.1.6 照明线路应选用铜芯导线,进入地下建筑的外部线路应埋设电缆。
5.1.7 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系统。
5.1.8 照明装置和配电箱应选用可靠耐用、节能高效和防潮性能好的产品,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防霉型产品。
5.1.9 灯与插座、房间照明与通道照明宜分别接自不同回路。照明系统中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单独回路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建筑照明方式应以一般照明为主,照度要求较高的工作部位宜增设局部照明,如手术室的无影灯等,对于营业厅货架、检验室药柜等一般照明达不到垂直照度要求时以及办公桌、客房床头等部位必要时可设置局部照明。
5.1.2 按地下建筑照明的实际情况,照明种类主要有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过渡照明等四类。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第49号出版物,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5.1.3 由于地下建筑值班照明的重要性,确定不宜从工作照明中引接,主要应利用部分或全部疏散通道的疏散标志灯或房间与场所的部分备用照明。
5.1.4 为节能或减少经常性电费开支,无特殊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发光效率高的新光源,对于有具体要求和特殊需要的场所不适宜采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等高光效光源时,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比较适宜。
5.1.6 根据地下建筑环境条件较地面建筑条件为差,铝芯导线受潮后氧化严重,国家对使用有色金属不再提“以铝代铜”的要求,因此,规定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地下建筑进户线不使用架空线而用地下电缆有利于安全,并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7 地下建筑采用电源中性线(N)和保护零线(PE)分开,有利于人身安全,从当前大量地下建筑的实际情况基本上也是这样使用的。
5.1.8 潮湿场所采用防潮防霉型电气照明装置和配电箱以保护安全可靠运行。
5.1.9 为使灯与插座、房间照明与通道照明互不影响,规定宜由不同回路供电,以防止故障后影响面不致太广而限制一定的负荷以及灯与插座的数量,并与1991年《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报批稿)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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